(一)审查受理及办证机关
1.审查受理机关
(1)原则规定:
A.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女方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B.未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的单位职工,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C.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D.非农业人口与农村育龄妇女结婚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2)特别规定:
跨乡镇街道、跨区(市、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婚迁人口,女方长住男方家且男方户口属重庆市辖区的,若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可由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男方无工作单位的,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2.办证机关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生育服务证》由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发给。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再生育服务证由区人口与计生委审批并发给。
(二)申请办理程序
1.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群众自愿要求办理的,只需夫妻向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交一份亲自据实填写并签名的《北碚区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表》和夫妻本人《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到镇街人口计生办代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也可凭前述材料由夫妻本人直接到镇街人口计生办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提交上述申领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时限:原则规定当日办结,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办结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达申领人。
2.再生育审批程序
申请。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所在地村(居、单位)及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②夫妻婚姻登记证明;③夫妻双方身份证明;④户籍证明材料;⑤女方一寸免冠照片2张;⑥依据申请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A.以独生子女病残为申请理由的,应提交经重庆市计生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论;
B.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应提交重庆市计生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无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C.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D. 以离婚再婚申请生育的,应提交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丧偶再婚申请生育的,应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
E.以农村居民中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及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
F.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军人的伤残证明;
G.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鉴定结论和因公致残证明;
H.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I.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明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等。
核实。受理申请的村(居、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申请理由不实的,退还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不全的,限期补齐。申请理由属实及相关材料齐全且进行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再生育申请表》相应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一并送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核实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收到村(居、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人调查取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村(居、单位)干部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在《再生育申请表》内签注意见盖章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签注意见盖章后,送区人口与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审查上报时限:自收到村(居、单位)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发证。区人口与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镇街人口与计生办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政策法规科在《再生育申请表》内签注意见并报区人口与计生委行政领导审批(或授权政策法规科审批)后填发再生育服务证。
再生育服务证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通知通过镇街人口与计生办送达申请人。审批发证时限:自收到镇街人口与计生办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