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病残儿父母向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患儿病史、病案有效证明。
核实。村(居、单位)对有关材料初步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和进行社会(家系病例)调查,认为符合鉴定条件的,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复审无误并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人口与计生委宣技科。相关材料不齐不全的,限期补齐。
审查。区人口与计生委宣技科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基本符合鉴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送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初筛。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收到申请鉴定材料后,通知被鉴定者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区级医学初筛。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基本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医学鉴定组。
鉴定结论。经市级医学鉴定组鉴定,形成书面鉴定结论。对不符合病残标准的,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送达申请人。对符合病残标准的,通知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张榜公布30日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按《生育服务证申办程序》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注:上述鉴定程序适用于成人伤残医学鉴定、节育并发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