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服务证》申请办理程序
(一)审查受理及办证机关
1. 审查受理机关
( 1 )原则规定:
A. 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女方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B. 未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的单位职工,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C. 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D. 非农业人口与农村育龄妇女结婚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 2 )特别规定:
跨乡镇街道、跨区(市、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婚迁人口,女方长住男方家且男方户口属重庆市辖区的,若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可由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男方无工作单位的,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审查受理。
2. 办证机关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生育服务证》由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发给。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再生育服务证由区人口与计生委审批并发给。
(二)申请办理程序
1. 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程序: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 群众自愿要求办理的,只需夫妻向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交一份亲自据实填写并签名的《北碚区一孩生育服务证申领表》和夫妻本人《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到镇街人口计生办代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也可凭前述材料由夫妻本人直接到镇街人口计生办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提交上述申领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时限:原则规定当日办结,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办结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达申领人。
2. 再生育审批程序
申请。 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单位)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所在地村(居、单位)及乡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②夫妻婚姻登记证明;③夫妻双方身份证明;④户籍证明材料;⑤女方一寸免冠照片 2 张;⑥依据申请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A. 以独生子女病残为申请理由的,应提交经重庆市计生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论;
B. 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应提交重庆市计生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无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C. 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D. 以离婚再婚申请生育的,应提交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丧偶再婚申请生育的,应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
E. 以农村居民中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及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
F.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军人的伤残证明;
G.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鉴定结论和因公致残证明 ;
H.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I.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明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等。
核实。 受理申请的村(居、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申请理由不实的,退还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不全的,限期补齐。申请理由属实及相关材料齐全且进行张榜公示 10 日无异议的,在《再生育申请表》相应栏内签注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一并送镇街道人口与计生办。核实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