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凡申请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对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 以现户口属于农业户口、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不属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等进行具体界定。
(2)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等,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等,仍以承包责任田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3)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
(4)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
②一方为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等,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
2、关于“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1)依据我国1973年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我市最早执行有明确限定生育数量的政策性文件,即《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我市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数量不超过二个。
(2)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否符合所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省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界定。
(3)自1980年9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以后,曾未婚生育、不到间隔或未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报经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5)本条规定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3、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本市辖区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奖励扶助对象仅限于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2)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3)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现存子女数合并计算。
(5)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4、关于“年满60周岁”
“年满60周岁”是指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包括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