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目前执行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特殊情形有: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新组成家庭中只抚养的一个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3.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只有一个健康女孩的;
(3)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 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依法生育的子女在十八周岁前死亡的可不计入夫妻生育子女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