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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一)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二)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三)将子女遗弃的,不得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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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0-10 14:34:3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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