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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政策


一、什么是流动人口?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民族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它有三层含义:一是跨乡、镇或跨城区的流动;二是做从业、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三是年龄在18至49周岁可能生育子女的成年人。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管理原则是:“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和“谁用人谁管理,谁留宿谁有责。”

三、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到异地从业、居住,应办理哪些计划生育证件?

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凭村(居)委会、单位证明和有效婚姻证明、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已婚妇女,还应当办理《生育服务证》。

四、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到现居住地从业、居住后,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哪些管理与服务?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主动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孕妇还应交验《生育服务证》),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指导和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定期向户籍地寄送全国统一的、且经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五、接纳外来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主要的义务和责任有四个方面:一是接受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二是在雇用、留宿外来流动人口从业、居住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经从业、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服务证》。对无婚育、生育证明的,应告知其补办,并及时报告其从业、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拒不补办婚育、生育证明的不得雇用或留宿;三是对雇用、留宿的外来流动人口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四是动员督促外来人口参加其从业、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六、流动人口违反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持无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要责令其限期补办。对在限期内拒不补办或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从业、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单位、个人违反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接纳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孕妇无生育证明)的外来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单位、个人违反规定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二款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含雇用的外来人口),不督促、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应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款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阻碍、干涉他人协助、包庇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应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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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0-10 14:41:44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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